中贸合规中心

中贸合规中心

导航菜单
中贸合规中心

微信扫码登录

正在加载二维码...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登录
二维码有效期 5 分钟

资讯中心

>

中贸动态

欧盟Novel Food研讨会精华问答|助力企业布局欧盟市场
发布时间:2026-10-19

10月9日,ZMUni中贸合规中心×BaseClear 欧盟Novel Food线上研讨会顺利举办。会议期间收到大量企业关切问题,现将现场问答整理汇总,为计划布局欧盟市场的食品原料企业提供合规参考。



如何判断产品是否属于 Novel Food?


首先应明确产品的具体身份,包括来源物种、使用部位、生产工艺、组成、产品形式及拟议用途,再核实其是否符合 Regulation (EU) 2015/2283的定义:在1997年5月15日之前未在欧盟被人类显著程度地食用,并属于该条列明的食品类别之一。

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核查:

🟠欧盟食用历史:收集能够证明具体产品在1997年5月15日之前于欧盟作为食品被显著程度食用的证据,例如销售、进口、食品配方及实际消费记录。证据应能够对应产品身份、使用形式和用途。

🟠欧盟委员会的新型食品状态目录(Novel Food status Catalogue):其可作为初步判断工具,但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并非完整清单。(目录未收录某产品,不代表该产品一定属于/不属于 Novel Food)

🟠已公开的官方状态咨询结果(Consultation process on novel food status)。查看欧盟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的判断结果,了解类似产品是否被认定为 Novel Food,以及作出判断的原因。同时,对比该产品与自己的产品在原料、生产工艺、组成和用途上是否相同,判断相关结论能否作为参考。

🟠Union list:查阅依据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2470 建立的“欧盟已授权新型食品清单”,确认是否已有授权覆盖具体产品,并核对规格、使用条件、标签要求和适用的数据保护限制。已列入清单的产品仍是 Novel Food,只是在授权条件内可以上市。未列入清单本身不能证明产品属于 Novel Food。

如果完成上述核查后仍无法确定,应向计划首先上市的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提出正式状态咨询。具体程序由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8/456 规定。咨询资料通常包括说明函、技术卷宗、支持文件及解释性说明。如计划同时在多个成员国首次上市,只需向其中一个成员国提出咨询。该程序用于确定产品状态,并不替代 Novel Food 上市授权。



如果供应商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生产菌株的关键遗传信息或生产工艺资料,申请人应如何应对?


从EFSA的审评要求看,生产菌株和生产工艺是识别潜在安全危害的重要基础。具体资料要求取决于微生物类型、是否经过遗传修饰、在生产中的作用以及最终产品特征。具体内容要求可以参考EFSA相关指南。(如Guidance on the scientific requirements for an application for authorisation of a novel food 和Guidance on the characterisation of microorganisms in support of the risk assessment of products used in the food chain)

申请人有责任提供所有可获得的相关科学数据,包括专有、保密或已发表的数据。资料需要保密与资料是否需要提供给审评机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指南允许按适用程序提出保密请求,同时要求提供相应的非保密版本或摘要。保密请求本身并不免除安全评估资料要求。

过往EFSA评估记录显示,菌株关键资料不足可能使 EFSA 无法得出安全结论。



生产菌株的全基因组测序(WGS),是否有指定的标准方法或技术指南?


EFSA 已发布专门的 WGS 技术文件。建议参考以下指南文件,并结合 Novel Food 科学指南确定具体适用要求:

🟠EFSA statement on the requirements for whole genome sequence analysis of microorganisms intentionally used in the food chain

🟠Guidance on the characterisation of microorganisms in support of the risk assessment of products used in the food chain

🟠Guidance on the scientific requirements for an application for authorisation of a novel food in the context of Regulation (EU) 2015/2283



传统食物的提取物是否不属于Novel Food?


原植物或传统食品具有食用历史,并不自动意味着其所有提取物均具有相同的非新型食品状态。仅存在浓缩或组成差异,也不建议单独作为认定Novel Food 的充分依据。

对于植物提取物,通常需要结合 Regulation (EU) 2015/2283 第3(2)(a)(iv)条进行判断。如涉及新的生产工艺,还需考虑第3(2)(a)(vii)条,即该工艺是否在1997年5月15日之前未在欧盟用于食品生产,或该工艺造成食品的组成或结构发生显著变化。

欧盟公开状态咨询结果提供了以下例子:

具体产品

官方结论

葛根乙醇提取物(Alcohol extract of kudzu (Pueraria lobata (Willd.) Ohwi) root)

Novel Food

含至少10%羟基酪醇的橄榄果水提物(Aqueous extract of olive fruit (Olea europaea L.) containing at least 10% hydroxytyrosol)

Novel Food;食品补充剂用途未在该咨询中评估


灰树花子实体提取粉(Extract powder from the fruiting body of Maitake (Grifola frondosa))

非新型食品

罗汉果煎煮液(Monk fruit (Siraitia grosvenorii) decoctions)

非新型食品

甜橙果实可食部分干提取物(Dry extract derived from the edible parts of the fruit of Citrus sinensis (L.) Osbeck (sweet orange))

在食品补充剂中为非新型食品



如果相关试验在开展前未向 EFSA 进行研究通报(Notification of studies),是否仍可提交 Novel Food 申请?


仍存在提交或重新提交申请的路径,但不能保证申请会被认定为有效。应先判断研究是否属于通报义务范围,以及未通报或迟报的理由是否能够被接受。

对于自2021年3月27日起委托或开展、用于支持申请的相关研究,应通过 EFSA 研究通报数据库(Connect EFSA)及时通报,并在研究开始前完成通报。通报内容包括研究名称、范围、执行机构及开始和预计完成日期。

对于因研究通报不合规被认定无效、之后重新提交的 Novel Food 申请,新申请的有效性评估将在重新提交申请六个月后开始。(注意:六个月从重新提交之日计算。)



双语回放已上架,请扫描二维码查看


版权声明:本文为中贸合规中心原创内容,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
订阅邮件
1728312015-右侧广告位-化妆品服务
1728312018-右侧广告位-食品服务
previous arrow
next arrow